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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本市工商團體組團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

一、 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工商業團體。
(二)前項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參展廠商須1/2以上且至少5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廠商。

二、 補助金額
(一)第一點之工商業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同一團體每年度以申請2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受補助團體應將6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三)同一展覽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金額。
(四)本補助款之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印刷費、口譯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三、 申請期限
受理申請期間為本(102)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止。

四、 補助展覽期間
可申請補助之展覽期間為本(102)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五、 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參展計畫書及電子檔。
  3.參展總經費預算表及電子檔。
  4.團體及本市參展廠商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項第1至4款文件應檢具一式8份;參展計畫書及參展經費預算表請提供電子檔1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團體及負責人印鑑章、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六、 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攤位數、參展總經費)、過去實績(過去出口金額、過去參展績效)、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團體。

七、 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受補助團體應於參展15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八、 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團體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3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及電子檔。
  4.參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電子檔。
  5.支出原始憑證
  (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核銷憑證自主檢核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獲補助團體名稱相同)。
  6.領據。
  7.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9.參展活動照片電子檔。
(二)前項第1至9款文件應檢具一式3份;成果報告書及參展活動照片請提供電子檔光碟1份;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每份計畫書上下裝訂兩針。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團體及負責人印鑑章、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四)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得不予撥款。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展覽如獲有其他政府機關之參展補助,請領補助款時應於申請書上詳實填列,如該機關規定不得重複申請,則從其規定。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得撤回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受補助團體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團體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七)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團體自行負擔。

九、 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於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6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團體須於本計畫結束後1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四)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團體未經同意,不得以「臺北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之名義進行募款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六)受補助團體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臺北市政府識別標誌並拍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A4尺寸以上,需固定黏貼於明顯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包含臺北市廠商攤位招牌及臺北市政府識別標誌。
(七)受補助團體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1年至3年。
(八)受補助團體經查明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本局得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受補助團體如有前述之情形,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十、 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63);e-mail:ea-10112@mail.taipei.gov.tw。﹞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歉難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網址: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搜尋「補助工商團體參與國際展覽」下載使用。

 

 

附件下載

  •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參與國際展覽申請須知, DOC檔案下載,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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