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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102年文創跨界創新亮點計畫補助作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 
  聯合兩種業別以上(如科技及文創)不同業者進行跨界合作,匯集雙方核心能力以提出創新的亮點計畫(如創新的商品、創新的技藝行銷或創新的商業服務),並建立跨界整合之創新營運模式。以文化內容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亮點,促使經濟產值之提升。
  其中創新營運模式應包含不同業別之跨界合作模式、分工方式等,並需提供新創商品、技術及服務的市場商機分析、具體可行性之行銷規劃與通路計畫。 

二、申請資格: 
  1. 本計畫由A類: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之團隊,與B類:文創產品創作者合作;由A: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之團隊為代表提出申請。 
  2. A類:不受限為文化創意產業,B類: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補助對象及資格如下:   

補助對象

資格

A類:
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團隊

(須兼具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但第二項之「資本額」、「營業額」條件得擇其一)
1.
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
2.
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一千萬以上者,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3.
須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B類:
文創產品創作者

B1:個人/團體

1. 中華民國國民(個人及未有任何商業/公司登記之團體)。
2.
須附文創作品或得獎證明。

B2:非營利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

1. 法人:依法於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登記之法人(如: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2. 非法人:依法於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團體(如: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 

3. 須附文創作品或得獎證明

B3:企業(商號、公司)

1.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2.
登記經營項目需與文創產業有關。 
3.
須附文創作品或得獎證明。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所列資格之一者,得直接向本部或本部授權之單位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中華民國(以下同)102812日起至102920日收件,並於10210月進行審查。 
  (二)申請人應檢具計畫申請表1份、計畫書10份及電子檔光碟1片,採掛號郵寄(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則以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為主。寄送地址:台北市106敦化南路二段2169樓(資策會MIC文創中心)/文創專案辦公室(「文創跨界創新亮點計畫」)收。 
  (三)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請分別詳述創新與文化內涵商品、創新商業模式、市場分析及客群、行銷規劃等)。 
     三、人力配置(請列出合作廠商間之彼此分工及人力投入)。 
     四、經費分配及預期效益(請列出自10211月至1031031日間經費預估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合作廠商間之彼此經費分配)。 
     五、預期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六、過去實績及專業執行能力。 
     七、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 
     八、附錄。 
  (四)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條件、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審查會,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視需要得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比重

創新商業模式

創新的優勢、創新的商業價值、創新的獲利模式

30%

創新性與文化內涵

以文化內涵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

30%

行銷規劃

商品定位、消費市場分析、行銷推廣策略、通路鋪點計畫與新市場拓展

20%

跨界合作實績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

20%


  (四)決審:由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決審會議,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就複審之結果進行討論及確認補助金額與項目。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不論申請途徑為何,決審審查通過者,應依本部決審會議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金額與項目。 
  (二)獲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三)本次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計畫名稱

計畫執行時程

補助上限

文創跨界創新亮點計畫

1年為限(若計畫時程超過1年,則請分階段、分年提請審查)

經費補助期限為自本部核定日起至
103
1031日止,每案補助上限為
五百萬元


  (四)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五)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另向同一機關申請不同補助案件者,皆需明列,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一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定。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期程展延或變更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另訂協議書。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  
  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視需求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經核定補助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二、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補助者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為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再受理該獲補助者所提送之任何補助申請案。 

十四、申請計畫自遞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申請者如有違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六、有關補助辦法、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文創發展司  馬先生   
  電 話:(023356-8072

附加檔案: 申請書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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