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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102年文創跨界創新亮點計畫補助作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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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倫8/16上午專程到高雄為某知名消費品經銷商進行企業內訓,

當天的課程主題是「目標管理」,

如果是談理論,我想可能會讓學員覺得沉悶和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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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倫7/29下午來到瑞芳工業區某醫療器材公司進行企業內訓,

今天的課程主題與3C職能有關,

是「工作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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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倫6/11上午再度受邀至台北某知名消費品經銷商進行企業內訓,

今天的課程主題很有趣,

是如何「樂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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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倫5/6上午專程到高雄為某知名消費品經銷商進行企業內訓,

這家公司所代理的用品陪伴了許多人成長。

據人資小姐說他們很少在辦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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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今年甄選上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

http://ihrip.evta.gov.tw/nsdownload/ns00201.pdf

依照規定必須參加3天的回流訓才能拿到授課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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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由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本市工商團體組團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

一、 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工商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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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出版產業轉型升級,引進數位化流程,投入數位出版市場及
  培育數位出版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以依中華民國法律立案之出版事業或出版事業相關之團體為限。 

  (二)最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之紀錄。 

三、申請本補助之計畫書或活動,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為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成立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
     或活動。 

  (二)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計畫書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及
     其所屬機關(構)補助。 

  申請者有前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之一者,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補助類別 

  (一)第一類「數位出版人才培訓與產學合作」:

     辦理數位出版人才之專業訓練課程或進行符合本要點目的之產學合作。 

  (二)第二類「原創作品、優良出版品數位化」:

     於申請補助當年度進行出版發行數位原創出版品、EP同步(紙本及數位版本同時發行)
     ,或將優良出版品數位化。前開所稱優良出版品(不含外國出版品之翻譯著作),係指
     曾獲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或具歷史意義與價值之
     出版品。 


  (三)第三類「於國內舉辦、參加或應邀出席國外、港澳或大陸地區數位出版相關活動」:

     於國內舉辦、參加或應邀出席國外、港澳或大陸地區數位出版相關活動,且該活動須
     有助於國內出版業者數位化轉型、增進電子書製作技術與國際接軌及瞭解國際、兩岸
     趨勢,如國際書展、國際研討會等。 

  (四)第四類「建立出版產業創新營運或數位閱讀模式」:

     就數位出版從其製作到行銷流程創新、採用數位化新知識對顧客提供新產品或新型態
     服務,或建立其他有別於傳統出版之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

     每年分二期申請,申請時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並得視本部年度預算實際支出
     情況酌減或停辦。 

    1. 第一期:每年三月十三日至四月十二日止。 

    2. 第二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本部人文及出版司數位
     出版及新聞紙雜誌科(臺北市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
     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
     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案應備之方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下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其相關佐證資料
  一式十份,應以直式A4紙張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資料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
  裝訂集結成冊: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依計畫類別勾選,並加蓋單位章戳)。 

  (二)計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目標 

    3. 計畫執行期程 

    4. 計畫內容規劃及簡介,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請依申請類別分別提供之) : 

     (1)、申請第一類補助者: 

      A、辦理數位出版專業人才訓練課程: 

        (A). 培訓學員資格、人數及遴選機制、培訓學員輔導及考核措施規劃、相關資源
          整合利用之策略或課程舉辦之重要性說明。 

        (B). 授課時數規劃及授課地點。 

        (C). 授課師資規劃、簡介、師資專業、實務經驗證明(每位師資均應在其授課之
          數位出版技術或內容研發、製作、發行、行銷、著作權等領域有一年以上
          實務經驗)。 

        (D). 培訓學員與申請業者之權利義務規劃(包括但不限於勞資爭議處理、職災
          安全、保險規畫、培訓契約等)。 

      B、產學合作: 

        (A). 合作對象之資格、專業能力或潛力。 

        (B). 執行地點及參與人數。 

        (C). 申請業者及合作對象參與程度說明(如提供人力、設備等)。 

        (D). 計畫成果發表、推廣運用、行銷等具體規劃。 

        (E). 跨界資源整合、利用之策略及重要性說明。 

        (F). 申請者與合作對象之權利義務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授權方式、合作契約等)
          。 

     (2)、申請第二類補助者: 

      A、數位化出版品之件數、內容及主題介紹(若為優良出版品數位化者,應註明入圍
        、得獎或受獎項之名稱或具歷史意義與價值之出版品評估分析,以及相關簡介等
        )。 

      B、數位化設計加值之必要性評估。 

      C、數位化格式(至少應有EPUB格式)及發行平台。 

     (3)、申請第三類補助者: 

      A、 活動時間、地點、形式。 

      B、 舉辦活動對數位出版產業之助益、邀請對象代表性、專業性分析及其簡介;
        所參加或應邀出席之活動重要性及市場分析、參加者或出席者之專業代表性或
        影響力。 

      C、 行銷推廣措施。 

     (4)、申請第四類補助者: 

      A、 申請人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物狀況)。 

      B、 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說明。 

      C、 新作法說明 

      D、 量化及質性之關鍵評估指標(KPI)。 

    5. 計畫執行進度。 

    6. 過去辦理相關計畫之執行經驗說明及證明(無則免填)。 

    7. 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應明列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8. 其他相關事項。 

  (三)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款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登記證明。 

    2. 近二年無欠繳應納稅捐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書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本部及其所屬
     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4. 申請案之計畫執行過程中涉及使用他人作品之內容、圖片、影音等著作,應取得該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人出具同意之相關書面授權文件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文件。 

    5. 申請各類補助者,另應備下列文件及其他於計畫書須載明事項中所列之資料: 

      A、 申請第一類補助者,應繳交師資聘僱意向書或契約書。 

      B、 申請第二類補助者,應繳交原創數位出版作品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獲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競賽入圍、得獎或受推薦之證明文件,且均須
        提供係自補助當年度出版發行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C、 申請第三類補助者,應繳交邀請對象合作意向書;或受邀出席活動之邀請函
        (無則免)。 

      D、 申請第四類補助者,應繳交過去數位出版品發行實績之證明。 

七、補助額度:

  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且以下列各款金額為上限: 

  (一)申請第一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申請第二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申請第三類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申請第四類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八、補助原則及次數 

  (一)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獲補助之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
     百分之四十九。 

  (二)申請案之補助計畫執行期程應於該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內執行完畢。 

  (三)獲補助之經費如有食宿費用其補助額度不得逾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
     。(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
     匯率計算之) 

  (四)本要點不補助人事費(授課鐘點必要費用除外)、資本門之設備費用支出及行政管理費
     (常態性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等基本營運之經費。 

  (五)其他未盡事宜,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九、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
     第二點、第六點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
     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且
     必要時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
     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計畫主題、推動策略、創意構想之可行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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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拼創新,政府補助作夥行

讓「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計畫」激起您的創新研發
想瞭解政府有什麼研發補助資源?想瞭解如何申請政府研發補助計畫?自99年起,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協助中小企業運用學術資源投入創新研發,參考歐美國家推行「企業創新券」(Innovation Voucher)之概念,推動「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計畫」,由中小企業尋求大專校院合作提出計畫申請,經審核通過之企業可獲得30萬元整之創新服務憑證,藉此向大專校院換取客製化之創新服務,提升研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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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創意生活產業發展計畫正在展開當中,其中今年專案輔導申請公告內容請參考最下方的連結網址。

符合申請資格業者,請於2月27日前先塡寫專案輔導申請表回傳並與該單位確認。

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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